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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日月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日月光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宏揚文化、發展社教、培養人才及舉辦藝術性、教育性、正當休閒娛樂等活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1.設立獎助金培養優秀人才,激勵上進風氣。

2.舉辦或贊助藝術性、音樂性、文化性、教育性、科學性、環保性等公益性活動。

3.為鼓勵正當休閒,舉辦或贊助運動性、智能性活動。

4.辦理或贊助藝術品之收藏與展出或相關之活動。

5.發行及贊助有關之書刊、雜誌、公益性廣告或宣導活動。

6.延聘專業人才辦理有助社會教育、一般教育之研究及學術講座等活動。

7.設立學校或藝術館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8.贊助學校或學術性團體從事相關學術研究。

9.從事其他有關文化教育之公益活動。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萬元整。由張虔生及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基隆路一段420號10樓。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1.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2.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3.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4.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5.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6.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7.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相關專長或工作經驗。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部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本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文化部許可後行之。

1.章程變更之擬議。

2.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3.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4.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前項但書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之日起十日前,將議案內容通知全體董事及文化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五項但書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報文化部許可。但第五項第一款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並於收受法院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該裁定影本及相關文件函送文化部。

 

第五項但書所定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當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每年五月底前,將前一年度業務報告、經費決算、財務報表、財產清冊,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

 

第十一條、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公益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其辦理獎助或捐贈業者,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所定業務項目為限。

 

第十二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文化部之監督。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文化部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授權訂定,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與額度。

七、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並經文化部許可之項目。

 

本會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得動支第三條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日,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民國一○八年五月六日第二次修正,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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